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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发布时间:1999-12-25来源: 【字体:

(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1998年5月5日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自1998年5月5日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筹委会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建了由200名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二是主持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三是决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机构和主要官员的设置;四是制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对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进行了确认,并主持了推选委员会对缺额议员的补选工作;五是筹组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六是就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增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今年11月19日筹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召开的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认为,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12月20日即告成立,主任委员会议认为筹委会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尽快结束工作。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2月中旬举行的会议上就筹委会于1999年12月20日后结束工作一事作出决定。在此之后,筹委会将于2000年1月10日召开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宣布结束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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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

1999-10-31